江西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2017-07-28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西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说,十年前的3月29日,省十届人大会常委员会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这些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有了很大变化,虽然我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但事故死亡绝对人数仍然较大,较大事故屡有反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去年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坍塌坠落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非常惨痛。《条例》这次的修订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新修订的《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必将为我省实现安全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据介绍,原《条例》共59条,修订后共72条,其中删除3条,修改47条,新增16条,大大地丰富了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这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而作相应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与旧《安全生产法》比较,有很大的变化,新法修改52条,新增16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很多全新的规定。二是因应中央改革精神进行修订。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三是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作修订。中央和省推进简政放权,削减了一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原《条例》中规定的一些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四是其他因现实需要而作出修订。我省十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不少好的做法,通过实践证明可行,纳入省级立法之中;同时原《条例》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通过立法取消。新《条例》取得了丰硕了成果,是全省人民意志的体现,既落实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政方针,又充分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安全、幸福的心声。可以说,新《条例》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创新精神、实干精神的法律。新《条例》立法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比原《条例》,新《条例》第十二条修改、增加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将“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高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了高于、严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二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新《条例》专门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9条,其中总则中有3条,“监督管理”章中有6条,涵盖的内容包括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分工、安全生产季度会议、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安全生产问责免责机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同时,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作了区分,有利于界定领导责任,有利于激发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末位分管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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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乡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开发区管委会因自身机构定位的原因,缺乏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难以有效开展监督管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新《条例》第九条第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既要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还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同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权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其行使有限的行政执法职权,解决了《安全生产法》对乡镇和开发区职权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还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区”也纳入立法调整范畴。

四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这是对总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呼应。管行业的、管业务的、管生产经营的,都必须管安全,这是共识;但如何管?管到何种程度?缺乏相关标准。新《条例》对此作出了回应,操作性很强。另外,这一条规定提到的“企业主管部门”概念,为我省首创,对于规范国资部门和其他投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创制了法律依据;这一条还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的思想,安监部门已经与编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联合发文落实各部门的这项职权。

五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发展意见中的重要内容。为此,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运行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还规定禁止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景区(点)安全和应急。

六是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现代安全生产监管理论的重要成果,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新《条例》有六条涉及该项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报告、排查和整改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都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并跟踪整改,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乡镇和开发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特别监管措施。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新《条例》有六条涉及该项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安全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五种监控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第三十条规定,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开发区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予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第三十三条规定,县乡政府应当打击煤矿、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合理规划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完善危险源管理制度。“双重预防”的思想贯彻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的始终,处上述专门条款外,在总则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中,以险情和事故为反例,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体现了“双重预防”的思想;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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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吸取丰城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严格按照建设工期施工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于技术以外的原因而压缩工期导致事故频发。为防止丰电事故事故悲剧的再次重演,新《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对非“合理工期”的压缩规定了严格严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八是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的情形。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新《条例》第五十九条细化了提级调查的四种情形: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与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下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依法应当提级调查的其他情形。避免了提级调查的随意性,使提级调查工作开展有法可依。

九是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其违法性,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其与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起列为禁止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

十是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运用。建立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在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安监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第五十八条理顺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赔偿标准与全国接轨。

江西省安监局龙卿吉强调,人大审议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安监系统要立即行动起来,做好贯彻实施这部法规的准备。省安监局要制定好实施方案,并安排在8月至9月对条例进行全面的宣贯,与省人大法制委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为十九大安全保卫作出贡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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