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发〔2017〕1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安监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事培训处报告,以便予以修改完善。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7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标准;
(三)指导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考试队伍建设工作;
(六)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考试市级考试题库;
(七)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中央驻渝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工作。
区县安监局为区县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二)指导本区县考试机构、考试点建设工作;
(三)监督本区县所属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的派出机构、考试点工作;
(四)负责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队伍建设工作;
(五)负责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设立考试机构。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设立市级考试机构,市安监局确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为市级考试机构,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市考试中心按照区县安监局自愿的原则在区县设立分中心(市考试中心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承担该辖区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全市分中心名称统一为“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XXX区(县)分中心”。
区县级考核发证部门设立区县级考试机构,承担区县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具体工作。全市区县级考试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区(县)安全生产考试中心”。
第五条 市、区县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高效便民、分级负责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六条 承担特种作业考试的考试点应当设立计算机理论考场和相应的实际操作考场,两个考场原则上设在同一地点,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未经验收合格的考试点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市级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更新与维护;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平台规划管理;
(四)指导、监督分中心、区县考试机构、考试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巡考员、监考员、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格审查和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工作,以及相关人员考试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管理以及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分中心职责:
(一)承担所在辖区内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料审查和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具体工作,及有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三)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
(四)承担分中心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管理以及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县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报考资料审查和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具体工作,及有关人员考试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具体工作;
(三)承担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工作;
(四)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
(五)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
(六)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管理以及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市级和区县级安全生产考试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本考试点计算机理论考场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设施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本考试点考试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承担市级或区县级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当具备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等优良工作作风,由市级考试机构统一审核、建库管理,承担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考试巡考、监考和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巡考员分别由市级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区县安监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担任,由市级考试机构和区县安监局推荐,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巡考员证。
监考员分别由市级考试机构、区县安监局或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聘期3年以上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由市级考试机构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监考员证。
考评员由市级考试机构统一遴选、统一培训、统一派遣和统一管理,经相关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考评员证,考评员必须与市级考试机构签订履职承诺书,约定相关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规范。
巡考员、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上岗。
第十三条 巡考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巡考员工作职责;
(二)巡考期间,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巡考员证件;
(三)对考试点的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的布置,考前准备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考试点立即解决;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发现监考、考评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情况,应当场制止,并要求监考员按规定如实纪录;
(五)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考情况汇总,如有严重违纪的考生、监考员、考评员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向考试机构报告;
(六)如实填写《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巡考记录表》(附件9),签字后交考试机构存档,并对巡考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监考员职责:
(一)具体负责计算机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的监考;
(二)监考时,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员证件;
(三)严格执行考试实施流程,做好考前准备,考中监督,考后汇总等工作;
(四)严格核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参考考生身份与申报一致;
(五)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现场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七)监督考评员的考评工作;
(八)考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考试机构负责人;
(九)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监考记录表》(附件8)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
第十五条 考评员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
(二)考试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服装、鞋子、帽子)和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证件;
(三)指导分中心以及考试点考试工作;
(四)负责检查分中心对考生考试资格材料的审核情况;
(五)考试前应当督促考试点认真检查实际操作考试场地及环境、设施和设备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考试安全;
(六)考试前应当督促考试点准备好考试所需的辅助材料及耗材;
(七)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及时制止、处理、上报考试违纪行为;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评分结果负责;
(九)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在考试系统中如实录入和上传考评成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经监考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由监考员交考试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应及时发现、处理考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附件1)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经验收合格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模拟仿真操作等方式进行,其中科目一和科目三采取计算机答题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监狱服刑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经考试机构同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可采用纸质试卷考试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当天补考一次。考试合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训考试需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区县分中心应当受理全市所有安全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考试点应当承担所在区县分中心安排的所有考试任务。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申请考试和颁证,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申请考试和颁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附件3);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1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1张照片背面注明区县名称、姓名和身份证号;彩色白底265×205像素电子版照片1张;
4.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考试和颁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附件4);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附件12);
4.培训机构出具的《承诺书》(附件13);
5.《个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4);
6.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彩色白底265×205像素电子版照片1张;
7.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考试和颁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和颁证申请表》(初训,附件5)或《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考试和颁证申请表》(复训(延期),附件6);
2.《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附件7)(全市统一样式,提交考试申请前6个月内的体检方为有效);
3.初训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毕业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
4.《个人授权委托书》;
5.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
6.培训机构出具的《承诺书》;
7.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彩色白底265×205像素电子版照片1张;
8.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对考生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考试计划,考试点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对考生进行考场编排,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考生凭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每个理论计算机考室及实际操作考室(或考试区域)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应当安排1名以上巡考人员到现场巡考。
第二十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含分中心)、区县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考试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每个计算机考室和实操考室安装具有自动录像和上传功能的监控成套设备,视频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试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使用国家和市级统一考试题库。国家题库由国家安监总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按照《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附件2)进行编写,市级题库由市安监局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实际进行编写,重点突出地方性法规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编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考试试卷按照试题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初次取证考试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80%以上;复审或者延续复审考试试卷中国家级题库试题比例应当保持在50%以上。
第五章 信息与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考核发证部门、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或重庆市自主开发的考试管理平台,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考试机构和考试点采集的考试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通过申请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进行再培训,以及有效期届满办理延期手续。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向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附件10),近期免冠正面2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自行粘贴在申请表上,彩色白底265×205像素电子版照片1张;
(二)有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履历证明;
(五)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和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县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三条 证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证件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证书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持证人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证件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原证件由原考核发证部门收回。
补发、更换或更新证件的,其证件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申请办理补发、更换或更新证书的,需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更换或更新证件申请表(附件11);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更换或更新证件的需交回原证件;
(四)委托单位或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一)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时间计算。按《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时间算起,凡《特种作业操作证》初领时间在2007年4月1日以前的,经复审或延期复审后均可申请延长复审时间至6年,延长复审时间申请和复审或延期复审手续同时进行。
(二)履职证明。申请人需提供近3年内所在从业单位出具的履职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所在单位从业时间;是否有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否受到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
(三)申请延长复审时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所在从业单位出具的履职证明;
3.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单位或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市级考试机构及考试点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分中心业务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本区县考试机构和区县分中心及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试机构负责人约谈制度,实行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黑名单、通报曝光、违纪违规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工作制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考试点相关工作制度以及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二)考试点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
(三)考试点明显位置公布考试流程、考场规则、考试须知、考试类别、场次、时间、考生名单等情况;
(四)考试场地、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五)考试现场组织情况;
(六)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录像资料建档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机构设置、人员有变化或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或区县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点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在各个考试区域醒目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器材等安全防护设备,保障考试环境及考试过程的安全性。
第七章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条 区县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或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派遣监考员,或监考员履职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未定期开展考试点日常检查工作的;
(四)未建立考试管理档案,以及档案不齐或管理不规范的。
第四十一条 区县分中心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网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下列第(五)至(七)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区县分中心。
(一)未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或执行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定期开展考试点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上传成绩或报送相关信息,导致考试流程运行受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建立考试管理档案,以及档案不齐或管理不规范的;
(五)未严格审查考生考试资格,导致不符合资格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未按规定派遣巡考、监考员,或巡考、监考员履职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
(七)违规收费的;
(八)其他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考试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下列第(五)至(八)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场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三)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延误考试时间的;
(四)远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保存视频影像资料或资料丢失的;
(五)考试现场组织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
(六)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七)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违规收费的;
(九)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相应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考评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分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十七条 凡是考生通过采取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考试成绩均为无效成绩,由考试机构予以取消。
第四十八条 考生、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收费许可。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46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监考员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安监发〔2015〕42号)同时作废。
附件:1.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
2.考试题库命题工作规则
3.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颁证申请表
4.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和颁证申请表
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和颁证申请表
6.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考试和颁证申请表
7.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8.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监考记录表
9.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考场巡考记录表
10.重庆市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11.补证和更换或更新证件申请表
12.培训证明(范本)
13.承诺书(范本)
14.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