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2017-06-27

京安监发〔2015〕49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质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在扩大标准化企业覆盖面,完成达标创建目标任务的同时,要把标准化企业的质量建设放在首位。要始终坚持“创建目标是有质量的目标”和“数量和进度要服从质量”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创建流程,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评审质量。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防止走过场、搞变通,对于创建过程流于形式、创建质量不高的企业一律不能通过标准化的评定。

二、严格控制二级标准化企业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评审标准,提高二级标准化企业准入门槛,从严把控二级标准化企业质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要在评审后报相关评审组织单位复核,评审组织单位须严格依据标准对所有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派人参与工业企业现场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要加大对粉尘、液氨、白酒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复核力度,确保重点领域标准化企业的质量。要组织开展二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带动全市标准化企业创建质量和创建水平的提高。

三、建立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分离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标准化工作质量,使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化的咨询和评审分开,建立起咨询与评审分离的工作机制。在一个达标创建周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同时又开展标准化评审。通过咨询与评审分离,形成咨询单位与评审单位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模式。

四、严格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

评审单位在评审工作中,要按照评审标准逐条进行现场评审,并用文字和影像如实记录评审对象实际情况,记录要清晰、详实,并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对于评审报告中列举的隐患问题,评审单位要指导企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评审组织单位要对评审单位的评审情况进行资料复核和现场抽查,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准确。评审单位在评审对象达标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回访。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加强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

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对本市工业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每两年进行重新认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在评审过程中不顾及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评审单位,要对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要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出具虚假评审报告或未到现场进行评审的,以及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或标准化核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且评审单位未在评审报告中指出的,要坚决予以退出。如果该机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要向资质发证单位及时通报。

六、严格标准化评审员队伍管理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员的管理,编制评审员培训教材,定期组织培训并严格考核。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评审单位,要倒查评审员的责任。督促各评审单位加强对评审员的管理,评审单位要建立评审员业绩考评制度,对评审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情况实施年度业绩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过失者,要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撤销资格的建议。评审员要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相关制度、纪律,严肃认真开展各项评审工作,因个人工作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评审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评审员,将提出批评、通报直至撤销资格。

七、严格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须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审组织工作。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审组织单位资格。对评审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评审组织工作不力、忽视标准化创建质量、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将追究其管理责任。评审组织单位在工作中,不得收取企业评审费用。

八、从严开展标准化企业核查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应包括:企业标准化达标保持情况,评审单位的评审质量,达标后隐患排查治理和持续改进等情况。原则上按照不少于年度达标数量30%、20%、10%的比例对二级、三级及小微达标企业进行核查。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评定标准进行核查,加强核查结果分析,建立核查通报机制,促进企业和评审单位提高标准化创建工作质量。在核查中,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保持达标等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并追究评审单位的相关责任。核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标准,确保核查质量。

九、强化对标准化企业执法检查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达标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达标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责成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过整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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