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发《河南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来源: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2017-08-17

原标题: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维护和保障从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8月4日

河南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规范全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维护和保障从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年度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促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突出治理尘毒危害,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控能力,建立和完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长效机制,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管理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治理目标

2018年底,全省所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工作场所高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粉尘、噪声和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未完成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且工作场所尘毒浓度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全省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明显提升。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全省范围内的木质家具制造相关企业。

主要治理内容: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1.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3.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和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监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5.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建立职业健康培训档案;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获取并保存本企业使用的各种油漆、黏胶剂、有机溶剂的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

1. 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

2.生产工艺流程应合理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开料、钻孔、铣型、雕刻、打磨等工序)和设备(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要按《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等标准规定设置通风除尘系统;产生振动和噪声危害的岗位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定期维护,确保运转正常。

4. 喷漆或涂胶作业,应在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或专门区域进行。喷漆间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工序混用,喷漆间的设置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家具制造业手动喷漆房通风设施技术规程(AQ/T4275-2016)》等标准的规定;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涂胶和晾漆环节应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 采用流水线作业的企业,喷漆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也必须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6.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说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三)个体防护

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加强个体防护,为从事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涂胶、晾漆等工作人员配发相应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四)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设施经常维护并保证其完好。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8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准确掌握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基本情况,健全、完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危害防护宣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7年9月-2018年8月)

治理整改期间,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专项治理内容和工作重点,对照《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1-2010)》、《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AQ5217-2015)》和《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4251-2015)》的相关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详实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彻底改造整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达不到要求等问题,全面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三)监督执法阶段(2018年9月-11月)

2018年9月底前,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完成本企业专项治理自验收,企业自验收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指导,核查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和安全健康要求。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认真,或达不到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要求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2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真总结本地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梳理分析木质家具制造业专项治理行动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形成检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木质家具制造业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木质家具制造开料、加工、打磨工序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涂胶、喷漆、晾漆工序散发大量化学毒物,特别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等4种高毒物质,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职业危害十分严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按照治理工作要求,采取措施,全面开展排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区域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有关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护设施设置及管理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地一账,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力戒表面化、形式化。

(二)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突出打磨、喷漆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木质家具制造业安全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标准,逐项检查,全面整治,要把每个生产环节、每个作业岗位和每个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是否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要求,作为衡量专项治理行动效果,核查职业病危害治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标准。

(三)加强监督,从严执法。依法加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常态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存在问题,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存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不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无警示标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职业危害治理措施要求,工作场所高毒物质浓度超标,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在总结阶段,各地要对专项治理行动的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全面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同时要以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工作,不断提升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

专项治理情况总结(连同报表见附件1、3)和拟关闭企业名单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王玉瑞

联系电话:0371-65919809 65919810(传真)

邮箱:hnjjkjgc@163.com



分享到
热点推荐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    2017-08-10
站内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