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6日上午,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据悉,原《条例》共59条,修订后共72条,其中删除3条,修改47条,新增16条,大大地丰富了安全生产法规的内容。新《条例》取得了丰硕了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比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将“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企业基本条件。同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新的规定,是《安全生产法》补充和细化。二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新《条例》专门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9条,其中总则中有3条,“监督管理”章中有6条。三是明确乡镇和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其行使有限的行政执法职权,解决了《安全生产法》对乡镇和开发区职权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还结合我省实际将“新区”也纳入立法调整范畴。四是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履行和其他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清晰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的思想。五是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城市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央改革发展意见中的重要内容。对危险物品的仓库、物流中心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的安全规定。六是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的思想贯彻了《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的始终,在总则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中,以险情和事故为反例,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体现了“双重预防”的思想;分则条文中,有12条规定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对违反“双重预防”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七是吸取丰城特大事故教训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为防止丰电事故悲剧的再次重演,新《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禁止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对非“合理工期”的压缩规定了严格严密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八是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提级调查的情形。安全生产事故提级调查是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此,新《条例》第五十九条细化了提级调查的四种情形,避免了提级调查的随意性,使提级调查工作开展有法可依。九是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违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其违法性,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其与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起列为禁止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处罚条款。十是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运用。建立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为安监部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理顺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制度,赔偿标准与全国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