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   2017-06-26

一、背景

2016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其中2017年7月—9月底为集中执法阶段。为指导各地区集中监督执法和各相关企业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12434)》等标准,制定了本《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监督检查要点》(以下简称《检查要点》)。

二、基本思路

《检查要点》紧紧围绕《工作方案》中“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强督查,注重引导”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对两类企业治理工程措施及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及检查方法,在标本兼治的同时,突出重点,着力治本,细化了两类企业重点岗位的具体粉尘工程控制措施。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针对不同的监督检查结果提出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对拒不整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充分发挥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作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三、主要内容

《检查要点》从粉尘防护设施、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五个方面提出详细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要求自查自改。还特别设置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监管措施”部分,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参考。

粉尘防护设施是本次检查治理的重点内容,针对陶瓷生产企业,《检查要点》提供了20项检查内容,对耐火材料制造企业提供了15项检查内容。

陶瓷生产企业要在原料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成型、烧成等环节设置粉尘防护设施。

在原料加工时,原料的粗碎、粉磨、混合、干燥、输送、包装等设备应设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易放散粉尘的加料点、卸料点及物料转运点也应设置密闭罩或外部排风罩,并减少物料的落差高度。原料粗碎工序应采用加湿措施。

粉状原料应储存在专用的库房或料仓中,不得开敞堆放。物料转运点应采用溜管形式,避免物料自由坠落,出现扬尘。粉料输送应选择密闭性好的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选用胶带输送机输送物料时应进行有效的密闭。拆包、倒包作业应设吸尘装置。

在陶瓷成型环节的压机工序与其他生产工序应有隔离设施。可塑成型多余的泥料、注浆成型多余的泥浆应盛在专门的容器内;粉料静压成型工艺应采用封闭方式,料箱和模型中产生的含尘气流应有专门的风管吸入除尘系统净化处理等。

烧成车间应设专门的窑车维修室,且室内设吸尘装置。应采用专门工具清扫坯体灰尘,并在作业点上设置排风罩。煤和煤渣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成品打磨作业应设置排风罩。

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也需在原料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烧成及其他工段设置必要的粉尘防护设施,如对各种产尘设备从工艺上进行密闭;给料、粉碎、混合、筛分设备均应进行整体或局部密闭;封闭结构的原料库,桥式抓斗吊车司机室应安装净化装置等。

为确保除尘系统有用、可靠,除尘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也纳入了《检查要点》。除尘设施风量和风速应满足防尘要求,排风罩在不妨碍操作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尘源。除尘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管理,符合节能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同性质粉尘、不同湿度、不同温度的含尘气体,不宜合用一个通风除尘系统。

除尘系统应定期维护、检修和调整,除尘管道应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避免积尘与破损。车间还应配备水管、吸尘器等防止二次扬尘的清扫设施。

《检查要点》提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粉尘防护设施符合要求,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标准限值规定,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基本符合规定的,由企业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自主进行持续改进提高。

对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基本符合要求,但粉尘防护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CTWA存在超标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检查,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停止超标岗位的粉尘作业。

对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或粉尘防护设施存在重大问题,CTWA存在严重超标(超过标准限值10倍以上)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超标岗位的粉尘作业,限期整改,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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