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应急 >安全生产 > 详情
当前位置: 中国应急 >安全生产 >

某物流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罚!

中国网 | 2024-04-18 15:09

2024年3月7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信息,联合瓯海区潘桥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潘桥街道焦下村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处位于焦下村空地上,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该处空地上放置有一个铁质托盘,托盘上存放有共计1.149吨的丙烯酸金属宝蓝、工业稀释剂,涉嫌为危险化学品;据现场在场人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述上述物品为其公司搬运工马某某、肖某某于2023年3月7日卸在该处。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于2024年03月08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丙烯酸金属宝蓝和工业稀释剂由当事人提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乙酸正丁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丙烯酸树脂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两种物品为危险化学品。且该丙烯酸金属宝蓝、工业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2828类危险化学品。

某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卸货场地设有普通照明设施及插座,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和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条,本着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相当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发生泄露、爆炸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付璐瑶)

应急视频
应急科普

本站地图 | 合作电话:13439683866

对外服务: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短视频